湖南省 关于申报2010年度新设专业的通知

日期:2009年06月25日 00:00    作者:教务处    点击:[]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度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专业的设置条件与申报程序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医学类本专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我厅审核,教育部审批。新建本科院校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二、教育部控制布点的专业仍为财政学、金融学、法学、治安学、侦查学、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刑事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等12种。高校申请设置新的《目录》外专业,必须按《目录》外专业论证程序进行论证,论证小组由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三、申报医学类(含中医学类)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要求执行。高校新增设护理学、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等相关医学本科专业的修业年限统一为四年,学位授予门类为理学。

四、独立学院设置、调整专业只能在举办高校已有的普通本科专业范围内进行,并须经举办高校审核同意。

五、各校要认真落实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08〕59号)精神,统筹做好新专业设置申报和现有专业的调整工作。该文件已明确规定不再增设新点的专业,我厅将不受理申报。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设置或调整普通本、专科专业,学校应提交申请报告、2010年度高等学校增设专业汇总表(见附件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

表中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所在院系名称等均应使用全称;专科专业名称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规范申报;撤销专业、调整专业、调整修业年限等情况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凡专业目录注明可兼授学位的专业,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之一。每个专业的申报材料应规范完整,独立装订成册,用牛皮纸袋装好,在纸袋外贴上申请表封面复印件。

(二)独立学院应填报独立学院2010年度新设普通本科专业登记表(见附件3)。

七、申报材料请于7月30日前报送我厅高教处。其中,增设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逾期不予受理。2010年度高等学校增设专业汇总表、独立学院2010年度新设普通本科专业登记表、增设目录外专业申请表、目录外专业论证专家小组名单,需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材料。联系人:杨承玖,黎佑甫,电话:0731-4764849,电子信箱yangij@sina.com。

 

附件:1、2010年度高等学校增设专业汇总表

     2、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3、独立学院2010年度新设普通本科专业登记表

         4、高等学校拟设置目录外专业论证小组专家名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关于申报2010年度新设专业的通知(湘教通[2009]29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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