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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教〔2020〕7号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由校务会讨论,并通过,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20年4月10日
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风教纪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维护良好教学秩序,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教学后勤保障人员等,以下简称“教职工”)或单位(包括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部门等)在从事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中构成教学差错事故时,进行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教学差错事故是指教职工或单位,因主观或过失等原因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第四条 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目的是督促、警示、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共同构建大学质量文化。教职工对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级别与认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风教纪联合办公室,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及纪委监察处、人力资源处、校工会、教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教务部负责落实。
第六条 教学差错事故依据工作性质和职责,分为课程教学与教学事务管理、课程考核与学籍管理、教学设施保障三个类别;根据其影响程度分为差错、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四个等级。教学差错事故的类别与分级详见《南华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事故分类一览表》,对未列入此表中但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事件,参照认定教学差错事故的等级。
第七条 教职工的教学差错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单位的教学差错事故责任由该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重大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认定流程
1.对教学及教学管理服务中出现的事件,由教务部发函至相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事故责任单位”)问询。
2.事故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督促事故责任人说明情况,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本单位处理意见,经院党政联席会(或部门会议)讨论确定后,在一周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回教务部。
3.教务部每学期期中、期末负责汇总上一阶段全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召开教风教纪联合办公室会议,根据教学差错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等,讨论确定各项教学差错事故级别。原则上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
第九条 差错、一般事故、严重事故由教风教纪联合办公室会议认定;重大事故由教风教纪联合办公室上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涉及教务部的教学差错事故由纪委监察处认定。
第三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条 教学差错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能够充分认识错误,并且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事故损失、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处理;事故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无理取闹,或者对事故检举人、调查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酌情从重处理;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教学差错事故的个人,从第2次事件开始应当从重处理(其中连续指的是两次教学差错事故发生之间不到一年时间);如同一教学差错事故涉及2个或以上事故责任人(单位),则主要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等级处理,次要事故责任人按降一级处理。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
1.差错: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在本单位内通报。
2.一般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在本单位内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严重事故:由人力资源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建议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重大事故:由人力资源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建议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5.责任人受处理期内,岗位(职称)评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教学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视情形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党纪政纪或意识形态领域规定的,移交相关国家机关或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7.在教学事故调查期间,教学管理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有权视情形暂停教学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课堂教学。
8.教学差错事故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教学差错、事故的受处理期间为一年,从差错或者事故行为被认定、处理之日起计算,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教学差错事故的,处理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教学差错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教务部报告。凡隐匿不报者,一经举报、查实,视情节从重处理。差错和一般事故在一个月内、严重事故在半年内、重大事故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理,此期限计算从差错事故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教学差错或事故纳入学校对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单位若对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在收到认定通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华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华教[2010]33号,2017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