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速培养基础扎实、专长突出、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勤勉务实、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利用南华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为规范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跨专业选课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二条 辅修专业指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以跨专业选课方式修读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辅修证书。
第三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指本科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主、辅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按照双学士学位要求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双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辅修双学士学位统一颁发一本证书,注明两个学位。
第四条 双专业指本科学生以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同时参加两个专业的学习,完成两个专业要求的全部课程并通过两个专业论文答辩,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专业作为主修专业,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条 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指本科学生完成双专业的学习且两个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统一颁发一本学士学位证书,注明两个学位。
第二章 申请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南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有余力,可提出跨专业选课申请。
第七条 以跨专业选课方式修满某专业辅修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获得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八条 医学类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仅限于主修专业为医学的学生辅修。
第九条 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需主、辅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其中医学类专业不作为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十条 医学类专业仅限于原专业为医学类专业的学生申请双专业。
第十一条 申请双专业双学士学位需两个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且医学类专业不作为双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章 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第15周前学院(系、部)公布下学期接收跨专业选课的课程名称、名额及相关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于每学期的第16周提出申请,并填报《南华大学学生跨专业选课申请表》交学生所在院(系、部)。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院(系、部)对申请跨专业选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院(系、部)长(主任)审批同意后,于第17周前向接收院(系、部)推荐。
第十五条 接收院(系、部)于第18周完成对申请者的测试和审核,并将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通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申请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每学期第19周按所选课程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接收院(系、部)进行登记注册。接收院(系、部)于第19周周末前公布专业选课编班与开课课表。
第十七条 跨专业选课人数达到开班条件的,原则上单独编班上课;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也可采取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已满足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分要求者,于每年第4月中旬第一周向接收院(系、部)提交《南华大学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九条 接收院(系、部)于每年第4月中旬第二周将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申请情况及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参加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跨专业选课或其他原因致使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劝其终止其跨专业选课,其已修课程学分按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跨专业选课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院(系、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接收跨专业选课的院(系、部)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跨专业选课课程成绩登入《南华大学跨专业选课成绩登记册》,并将成绩登记册送交学生所在院(系、部),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附在《南华大学学生成绩登记册》之后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跨专业选课取得的学分可以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需要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拟申请的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时应改选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开设的其他课程,补足学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拟申请的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原第一专业)开设的课程完全相同时或主修专业(原第一专业)课程要求高于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要求时,可免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原第一专业)的课程成绩记,反之则不成立。
第二十六条 跨专业选课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但可再次申请跨专业选修该门课程。跨专业选课不及格课程不作为学籍处理及主修专业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全部学分,而未完成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辅修课程学分按公共选修课处理;完成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完成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但主修专业不能获得学位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完成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主修专业毕业当年不能获得学位者,毕业后达到《南华大学学位授予细则》补授条款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只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不补授辅修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参加双专业选课,只完成两个专业中任何一个专业的学分要求,而未全部完成另一专业的学分要求者,可按已完成的专业毕业,未全部修完的另一专业,如已修完的学分满足辅修双学位的要求,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如满足辅修专业的要求则颁发辅修证书;如都不满足,则未修完专业已获得的学分按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院(系、部)在制定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同时列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辅修双学士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除辅修专业所设课程外需增加毕业设计和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十三条 跨专业选课(含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按学分收费,标准按有关收费管理文件执行。若中途退课,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