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8年11月25日 00:00    作者:湘教发〔2008…    点击:[]

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局:

 

近年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在我省得到了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别是2005年教育部将CET组考管理移交教育考试机构以来,我省有关高等学校和省市两级教育考试机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要求,全面加强考点建设,规范考试管理,有力地保证了各次CET的安全顺利进行。在考试规模迅速扩大,社会环境迅速变化的新形势下,目前CET组织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利用高新科技手段的作弊大大增加,对考试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为进一步加强CET考务管理,确保万无一失,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强调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CET考务管理作为端正考风、学风的一件大事来抓

CET属于全国统一的大规模教育考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有关高等学校和各考点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端正办学办考指导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CET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把组考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考试组织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要建立完善CET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考试工作,督促落实考务工作责任制和各项业务规程,并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为考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明确本校CET考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个工作岗位、工作环节人员到位,职责具体,操作可靠。

二、始终把安全保密工作作为组考的第一要务,确保试卷和答卷的绝对安全

作为大规模的统一考试,CET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必须万无一失。各考点务必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时刻绷紧安全保密这根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公安厅、国家保密局《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保密室建设,抓好安全保密工作人员培训,全面落实试(答)卷接收、运送和存放保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保密室值班制度,确保试(答)卷的绝对安全。试(答)卷运输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车辆和人员,始终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凡未通过省级教育考试、保密和公安部门检查验收的保密室,不许存放试卷过夜。

三、重点加强对高新科技作弊的防范和打击,整肃考风考纪

当前,以商业化、群体性、内外勾结为特征,利用互联网和无线电通讯等高新技术手段的考试作弊愈演愈烈,对考试安全、公平和考风考纪的威胁越来越大,很容易导致大规模的违纪舞弊和大范围的消极影响,并将严重败坏学校的考风、学风和社会声誉。各院校一定要充分认识这类考试作弊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考〔2008〕8号)要求,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联合整治。各高校要将防范舞弊的关口前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监控等多种措施,及早发现和严厉处置学生参与网络CET不良信息传播、购买高科技舞弊设备等问题;对网络有害信息和校园内有关CET舞弊的小广告加强监控,及时清除;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保密、无线电管理与通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到出售CET试题、答案等内容的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共同跟踪、查实,严厉打击。考试实施的时段,考点要启用无线电信号屏蔽、探测等技术设备,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要全程开启,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考点周边的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行为。

四、加强考试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规章教育

高校要把加强CET考风考纪管理作为培养良好学风、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学校声誉、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强化广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纪律观念,培养健康、良好的学风、考风。对行政干部、教师、考试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与规章教育,培养以身作则,严守工作纪律的意识,强化责任观念,消除放松管理的思想和行为。要加大对违纪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纵容、参与和组织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坚决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令1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育部令21号”)予以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考点建设和考务过程管理

设置CET考点的学校,要认真贯彻《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完善考试设施设备,尽快达到合格考点的要求。各考点必须配备合格的语音考试广播系统,并在考试前调试到位,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决不能因设备问题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配备手机信号屏蔽、无线耳麦探测、电子视频监控等设备。考室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确因条件限制需使用非平面教室、复合考室的,要采取相应的强化管理措施,并在考试之前书面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要完善考点规章制度建设,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推动考点管理上水平。

CET组考中,要严格落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的各项规定,保证每个环节、每项具体工作操作到位。要按规定选调考务工作人员,认真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杜绝工作差错和监考不力等问题。学校工勤人员、曾在考务工作中存在错误或严重差错的教师,不得选调为监考员;不具备资格的、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CET考务工作岗位。要认真执行保密室24小时值班和考务值班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卫严密、联络畅通迅捷,对突发事件能迅速反应,有效处置。对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凡因报告、处理不及时酿成事故或其他问题的,将从严追究责任。要采取有效的教育劝导措施,坚决防止考生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室。凡将无线电通讯工具或其他违禁电子设备带到考试座位的,不论是否使用,一律按“教育部令18号”第六条认定为作弊,并按“教育部令2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如系监考人员未及时发现的,按“教育部令18号”第十四条第三、六款规定的情形处理。

六、进一步落实考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设置CET考点的学校,由一名分管校领导任考点主任,为本考点的总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考试期间必须现场指挥调度;学校教务部门主管考试的负责人任考点副主任,是本考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风考纪管理;校学生管理部门协助CET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和考试舞弊的预防与查处、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确认等工作,对考生中发生的违规问题负连带责任;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各按职责对应负责CET考试的相关工作。监考员对本考室的考务操作和考风考纪直接负责;其他考务工作岗位,按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具体职责。所有岗位都要事前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发生责任问题,严格按章追究到人。

全省各高校全面实行CET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CET考点发生“教育部令18号”第十五、十六条所列问题之一,以及第十三、十四条所列部分问题的,组考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差错的,对发生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查、不报的,因管理不力、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该考点的组考资格,并追究考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取消CET组考资格后出现的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未设置CET考点的院校,负责本校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责任人。如其所组织的学生在参加考试中发生大面积违规问题或组织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问题的,追究该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以此件为准)

附件:主要法规文件摘录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主要法规文件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令18号)》摘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摘录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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