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和稳定教学管理队伍,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教学管理人员是指教务处、学院(部)教务室的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
第三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构建一支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结构良好的教学管理队伍,切实把思想品德好、奉献精神强、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配置到教学管理岗位。
第四条 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确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熟悉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潜心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规律,大胆改革,锐意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教务处的职能科室和相应岗位、在院(部)设教务室。
第六条 院(部)可在人事处按《南华大学编制管理与核定暂行办法》(校发【2008】19号)核定的党政管理人员宏观编制范围内,按照教学管理人员上岗的基本条件,于现有在编在职党政管理人员中,参照如下指导性意见:
学生人数800人以下的可定编1人,800-2000人的可定编2人,2000以上可定编3人;
自行调整安排教务室教学管理人员,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新进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现有教学管理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院(部)教务室主任应当具有教学经验,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和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和副高及其以上职称。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实行宏观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各院(部)教务室在本院(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在进行院长(主任)分工、确定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时应充分听取教务处的意见。
第三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管理培训,促进各院(部)相互交流经验,培训情况记入教学管理人员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学管理人员开展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课题、论文、成果视同科研课题、论文、成果,在职称评定、津贴计算中发挥相同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制订教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办法,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考评,考评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评聘岗位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授予“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称号。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调离教学管理岗位。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依据《南华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