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日期:2009年01月01日 00:00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提高教学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本科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学校决定成立“南华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如果委员岗位发生变化,则委员成员作相应更换。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三个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一) 人文社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 理工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 生命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四个工作委员会。

(一)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

(二)课程与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

(三)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

(四)实习建设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属机构的成员由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依据条件、学科(专业)布局平衡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要相应成立教学委员会,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院(部)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评优、评奖、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科推荐、学院领导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职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教学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参谋职责。

第十条 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相关学科门类教学建设与管理具有咨询和决策职责,对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审。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对相关具体事项进行建议,对有关教学建设与管理条例文件进行起草,对各种项目申报进行建议和推荐。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的信息和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和动态,准确、及时和深入地反映学校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委员应积极、按时参加教学委员会活动,在履行教学委员会职责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例会1—2次,必要时根据需要可由主任召开临时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独立开展工作。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校教学委员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开会,委员不能到会,一般不能派人代替,特殊情况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派人列席,但没有投票表决权。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一般应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特别重大议题应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投票决议时,作为当事人的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重大的教学决策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经充分酝酿后表决。 

第五章       

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活动经费在学校教学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教学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2008/2009第二学期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增设课程申报审批结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在教学委员会设置大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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