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年07月30日 00:00    作者:教务处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发展迅速,招生工作逐步规范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招生培养工作,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非艺术类专业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下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进行清理审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1.清理审核工作涉及的院校为经我部批准、备案的具有实施本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2.涉及专业为在2009年(含)以前举办并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即专业类代码不是0504的有关专业)。

二、工作程序

1.高校填报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底前报学校主管部门;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2.学校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3.学校主管部门同时将所属高校电子版文件(Excel格式)汇总,并发送至Zhangqg@moe.edu.cn。部直属高校直接将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发至上述邮箱。

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专业,均需提供一份较为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计划)、招生办法、相应术科考试科目及测试办法、标准、近四年的招生情况,以备审核。

4.我部将组织专家对上报专业进行审核,以确定该专业是否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5.我部将于2009年10月底前公布此次清理审核结果,以及从2010年起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院校及相应招生专业名单。

三、审核原则

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原则上限定在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211工程”建设高校范围内。

四、工作要求

1.各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此次清理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和材料上报工作。

2.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清理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汇总、审核、上报有关材料。

3.从2010年起,只有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少数经我部审核同意的高等学校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4.高职(专科)专业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列入艺术设计传媒大类(包括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的高职(专科)专业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

5.从2009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增设、调整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在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备注栏中加以注明(注明“拟按艺术类招生”字样)。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1.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

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汇总表

学校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所在院、系

名称

术科考试科目

开始

招生

时间

(年)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注: 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学校教务处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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