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高等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质量。为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一条 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选用教材要与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同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格要求相匹配,要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需采用外文原版教材的课程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选优原则。要优先选用高水平、优秀教材,如:“十一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
第三条 更新原则。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做好教材的更新换代。应尽量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新办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不低于50%。
第四条 统一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用同一本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加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学院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教辅资料。
第五条 集体选用原则。教材选用由教研室(系)主任或课程小组负责人在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由学院审核决定,教务处批准。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2-3年),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更换教材版本。确因课程计划调整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的需要时,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重新选用教材。若确无适用教材,需自编教材的,需经学院组织专家初审,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编印。
第二章 教材选用标准
第五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没有大的变化(1/3以上),一般不得任意更换教材;若要更换新版本教材,须提供新版教材样书或编写大纲,供审批时参考。
第六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的教材。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含配套实验教材)。
第七条 为避免教材过时、积压、浪费,每种教材原则上每次征订一届学生用书量,对于出版量小的专业类教材,每次征订量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用书量。
第八条 对列入学校规划出版的教材,每次征订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使用量。
第九条 对未列入学校规划,确属教学必须,教师申请编写教材(含参加外校主编的教材编写),应经所在教研室、院系审查,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可列入教材选用计划,每种教材原则上每次征订一届学生用书量。
第十条 对未经审批、教师自行编写(含参加外校主编的教材编写)出版的教材,不列入选用计划。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是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选用,对于尚未出版的教材不能选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提出意见,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材一经选订、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第三章、教材选用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的5月中旬预订秋季用教材或次年春季用教材(秋季发行),11月中旬预征春季用教材或次年秋季用教材(春季发行)。
第十四条 按照教材选用原则,由任课教师依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教学计划、在校生人数、学校招生计划,提出所开课程选用教材的建议,教研室或系集体研究确定选用版本,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院(系);学院组织教学委员会对本单位下学期开课的教材选用情况审核通过,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由教学秘书汇总,填写《各专业课程选用教材一览表》后报教务处。由于任课教师漏订和错报教材所引起的教学事故,责任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各学院(系)在开学前必须检查教材工作的落实情况。因院(系、部)未及时报送计划或教材选用不当,影响教学的,由院(系、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核汇总院(系、部)教材使用计划,编制学校教材使用计划,下达给图书代办站。教务处未及时准确下达学校教材使用计划影响教学的,由教务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在接到学校教材使用计划十个工作日内,图书代办站必须向教务处书面反馈教材订购信息,以便学校调整使用计划,逾期未反馈信息而影响教材到位的由图书代办站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前,图书代办站应保证教材使用计划所列教材全部到位,并向教务处书面反馈教材到位情况。教材使用计划所列教材未及时到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由图书代办站承担责任。
第四章 选用教材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教材选用评价、论证制度。各学院要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研究,对现有教材进行比较,提出课程的初选数目和备选数目。每学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教材使用状况,及时对不适用教材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检查学生购买及使用教材的情况,如发现教师擅自指定、发放教材选用计划以外的教材,要查明原因,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教务处定期公布一次各学院教材选用情况(包括选用优秀教材和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下次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教材的供应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与管理人员教材的供应与收费。担任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凭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发给所授课程教材一(册)套,改版后可重发新教材一(册)套。未改版教材,任课教师授课满三届,可重发教材一(册)套。教材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教材的供应与收费。学生教材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统一到图书代办站领取。学生教材费实行按学年预收交纳,第一学年的教材费在新生报到时交到财务处,其他学年的教材费在学年注册前交到财务处,图书代办站凭财务处收款凭证发放教材。教材应在学生正式上课前发放完毕。凡按照已获得批准的课程设置计划发放的教材,除非有印刷装订等方面的问题,否则概不退换。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材供应与收费。凡我校教职工个人进修、听课所需教材,一律自费购买。外单位来我校进修人员凭“进修通知单”按进修范围到图书代办站自费购书。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教材的编写、评价、推荐和选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研究和解决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日常工作归口教务处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材选用的审批和日常管理。3.教务处是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学生发售、推销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由开课院系负责。各院系应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从提高教学质量的高度,不断加强教材的“精品意识”,努力选用高质量的教材。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院系应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研究,及时组织对教材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开展教材评价和评优工作,进一步推进教材选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